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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会
促进会章程
大庆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庆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英语名称:Daqing Province Youxiu culture promotion agenc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大庆市内热爱优秀文化、致力于促进优秀文化事业发展的人士、单位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守宪法和国家法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和交流,振奋民族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大庆形象和全民素质,创造大庆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大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大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大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政府指导下开展以下业务:
一、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术研究、学术探索和学术交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开展儒、释、道三文化思想传播和祭拜孔子活动,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二、开展一切有利于时代发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孔子学堂、书画艺术、孝行天下文化传播及公益活动
三、设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齐鲁文化研究,用科学的观点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系列读物;协助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训。
四、围绕儒、释、道等优秀文化,围绕孔子思想,编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料,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推进儒雅新风及和谐社会创建活动。
五、通过本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搭建互动沟通平台,为广大会员和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提高形象、素质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七、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承担有关社会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
1、大庆市内重视和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的个人,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2、在大庆市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施民族凝聚力工程中有所成就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包括:
1、大庆市内从事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教育、培训、服务的专业人员。
2、大庆市内热爱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齐鲁文化和促进现代儒学文化,孔子思想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的本市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人员。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无违法违纪行为。
4、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1、符合单位会员第123条;
2、热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齐鲁文化事业发展;
3、有较深厚的儒学理论,孔子思想基础和研究能力,有较深的道家思想理论研究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在大庆的所有人(包括在政府、企事业工作或经商或自由人)有优先入会的自然条件,其它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然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四、缴纳入会费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推介及提供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四、向本会咨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向本会反映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保守本会秘密。
五、向本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须按规定手续办理,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定期须向本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是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为75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但本人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了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团体有关重要文件提出指导意见。
四、检查执行会长、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特别邀请党政领导、优秀企业家、专家、名人担任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邀请党政领导、优秀企业家、专家、名人担任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及有关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赞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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